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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yu手机:私募基金投资人面临的四点投资风险
2024-01-17 14:51:28 | 来源:leyu乐鱼vip 作者:乐鱼网app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公司作为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GP),实质逃避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本条首次规定,除自然人以外,法人和其他组织也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可通过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方式来进行投资。

  在私募股权基金中,往往是基金管理人象征性出资1%至2%后担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防止其道德风险及利益分配。在实践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并非以自然人身份担任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而是以有限公司的名义担任普通合伙人。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参与合伙企业管理时,需要向合伙企业委派自然人代表。

  公司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企业委派的自然人代表,一旦经营管理失败或出现道德风险产生对外负债。有限合伙人必须以出资为限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普通合伙人虽然名义上要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由于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公司的股东也是以出资为限向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即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时,没有一点自然人为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导致所有的风险实质均由有限合伙人承担。

  法律提示:《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由于有限合伙这种组织形式方便灵活,同时缺乏监管,导致在实际运作中猫腻重生,尤以“自融”(自己的项目、自己融资、自己担保)易产生道德及法律风险。

  在有限合伙基金产品中,管理方与融资方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形并不少见,虽然在法律层面上,这样操作并不会违反法律,但如果基金管理方不能够做到独立,必然存在道德风险,很难对投资人勤勉尽责。

  法律提示:《私募互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有限合伙人不同于有限公司的股东,有限公司的股东既是公司的投资人又能通过股东会、董事会获市级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管理公司。有限合伙人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有限合伙企业的实际控制权由普通合伙人操控,有限合伙人依法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目前私募基金行业提取业绩报酬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净值法,另外一种份额法。

  假设私募产品每月20日接受申购,如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新客户申购100万起,老客户追加10万元起,管理费2%,托管运营费0.2%,每笔认购/申购资金锁定1年,按高水位法提取超额业绩收益的20%。

  目前阳光私募行业流行的净值提取法,此种方法直观方便投资者理解,但是份额提取法其实更合理,能够弥补净值提取法的不足。

  一是,在某个特定时段,会造成对老持有人的不公,这个是无解的。比如,私募产品在此前业绩报酬的高点提取,新进来的持有人在低点进入,然后在未达到原先高点时退出,基金公司是无法提取业绩报酬的;

  第二,在计算累计净值时,按照净值法,提取部分是直接加回去的,没有很好的方法反映出市场的波动。私募产品的单位净值涨幅比例与累计净值的涨幅比例会出现偏差。而采用份额计提法就可以将这两个问题全部解决,只是客户目前很不习惯。

  综上,在私募基金投资中,投资人由于专业相关知识与信息不对称而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面临较大风险。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