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买卖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1个买卖日的均价。
【留意】买卖均价不是收盘价的均匀;是20个买卖日股票买卖总额÷股票买卖总量
1.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买卖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2.定价基准日可所以董事会抉择公告日或股东大会抉择公告日或发行期的首日(2和3并非最新规则)。
3.关于以经过非公开发行进行严重资产重组或许引入长时间战略出资为意图的,能够在董事会、股东大会阶段事前确认发行价格(锁价发行);关于以筹集资金为意图的发行,应当在获得发行核准批文后采纳竞价方法定价(竞价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