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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yu手机:违规案例视角看基金募集的七大风险点
2023-11-21 10:37:44 | 来源:leyu乐鱼vip 作者:乐鱼网app

  2020年11月24日,深圳证监局在官网发布了《深圳私募基金监管情况通报》(2020年第3期),根据该情况通报,截至2020年11月15日,已经有1823家私募机构在深圳私募基金信息服务平整填报了自查自纠情况,其中在该1823家中,798家为黄色机构(即发现违规线索尚需核实整改,或自查材料不全无法判断的机构),2家红色机构(即发现违规线年底仍无法联系、未报告自查自纠情况的机构)。对于上述黄色或红色情形的机构,深圳证监局要求主动提交整改报告或补充自查自纠材料。

  2020年11月17日及11月23日,深圳证监局在官网发布了数则对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有关负责人监管约谈及公开谴责的通知。

  本文主要是通过搜索全国各个证监局(包括深圳、青岛、厦门、大连、江苏、湖南等)的私募违规案例,即通过反面教材的视角,采取问答的形式来总结梳理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的七大核心风险点,以期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未来的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避免这一些风险,避开这些“坑”或避免“踩雷”,从而合规且顺利地募集资金。

  根据《私募互助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简称“《募集行为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私募基金应当履行的第一个程序就是“特定对象确定”。募集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那什么是“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呢?

  A:“特定对象确定”是指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入资产的人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做评估,并由投资者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的过程,其实质是在不特定对象群体中,通过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调查筛选出特定对象的过程。

  A:“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最重要的包含投资者信息采集、问卷调查、投资者风险承担接受的能力评估及合格投资者承诺,相对应的文件包括投资者信息采集表、风险调查问卷、投资者风险承担接受的能力评分标准及合格投资者承诺函。

  Q:管理人利用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的“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有什么特殊要求?

  A: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一)投资者如实填报实际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二)管理人应通过验证码等有效方式核实用户的注册信息;(三)投资者阅读并同意管理人的网络服务协议;(四)投资者阅读并主动确认其自身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规定;(五)投资者在线填报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问卷调查;(六)管理人根据问卷调查及其评估方法在线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做评估,也未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未由投资者曾某、郭某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并确保投资资产金额来源合法,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行政监管措施:出具警示函。整改,并于2020年10月11日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根据《私募互助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简称“《募集行为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私募基金应当履行的第一个程序就是“特定对象确定”。募集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那什么是“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呢?

  A:“投资的人适当性匹配”是指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并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的过程。

  A:“投资的人适当性”程序具体包括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投资者类型风险匹配及投资者确认,相对应的文件包括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及评级结果、投资者类型及风险匹配告知书和投资者确认函、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

  行政监管措施:出具警示函。整改,并于2020年10月11日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根据根据《私募互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和《募集行为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那么“公开宣传推介”该如何理解呢?

  A:根据《募集行为办法》等现行有效的规定,公开宣传推介的表现形式大致上可以分为两类:第一,通过公众信息发布平台宣传推介私募基金,即通过报刊、互联网、微信公众号、微博、电视电台等公众信息发布平台,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第二,通过特定的推介方式或载体宣传推介私募基金,即通过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答谢会和电话群呼等方式,或者通过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A: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客户端、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媒介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宣传推介是合规的。

  A:简单回答:是。但是根据《募集行为办法》的规定,募集机构在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的策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时,仅可以宣传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础信息。请注意,仅仅是公示的已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基础信息”,该等公示“基础信息”包括基金编号、备案时间、基金类型等,但不包括基金规模、业绩表现等,否则可能具有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的嫌疑。

  第三,管理人网站未设置必要的合格投资者调查问卷等前期确认程序,不特定投资者留下联系方式后,销售人员向其推介产品;

  中基协纪律处分:取消相关管理人的会员资格,并将相关管理人的负责人加入黑名单。

  合格投资者”可谓老生常谈,那么“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哪些呢?

  A:最重要的包含如下三个表现形式:(1)未满足投资门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要求;(2)未满足资产标准(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金融实物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的要求;(3)突破人数限制(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允许超出《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A:以凑单、拼单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制度关于投资门槛、资产标准或人数限制等方面的要求,或者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投资基金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

  单只产品募集人数超过法律和法规规定的特定数量。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

  A:最重要的包含如下四个表现形式:(1)通过书面或其他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2)向投资者口头或者通过短信、微信等各种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3)基金合同或募集说明书等推介材料中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性质的表述内容,如“预期收益”、“零风险”、“有保障”等;(4)与投资者签署远期或预约受让协议、回购协议等带有保本承诺的书面协议。

  管理人违规向投资者承诺收益,在多只产品的募集说明书及基金合同中以“预期收益率”等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收益。

  一般来讲,“损害基金财产”包括的范围较为广泛,那么从违规案例的角度看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

  A:最重要的包含如下三个表现形式:(1)挪用或侵占基金财产;(2)将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牟取不当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

  在私募互助基金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侵占基金财产、将公司固有财产或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的情形。

  根据《私募互助基金备案须知》的规定,管理人应当在募集完毕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AMBERS系统申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但是实践中却存在管理人未对基金进行备案的情况,尤其是部分未备案的情形。

  A:最重要的包含如下三个表现形式:(1)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办理备案手续;(2)以已备案产品作为增信手段,发行新产品并未备案;(3)管理人的关联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但未到基金行业协会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

  存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的情形。

  存在部分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情形。